问题 | 强制医疗由哪个部门决定 |
释义 | 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正义。公安机关需移交给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获得法律援助。强制医疗不是惩罚,治愈后应及时出院。被强制一方享有上诉权,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一制度比以往的收容制度更为文明,保障了被强制对象的权益。 法律分析 强制医疗决定机关是法院,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过去关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决定,这就难免会发生错误关押。 新《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关。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从2013年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政府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 程序正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错案的保证。 我国先前实行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制度都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文明。 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 没有规定救济的权利是一句空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强制一方的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不是处罚,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 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程序保障。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明确分工,有效避免了错误关押的发生。同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包括通知到场和提供法律援助等。这一改革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限制了政府权力,保障了公民的权益。此外,新法还规定了被强制一方的救济程序,确保了其权利得到救济。强制医疗不是处罚,而是为了医疗目的,治愈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这些改革使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更加文明和人性化。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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