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房产不能办理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