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公司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2、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3、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