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时,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归属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证是物权的证明;二是认为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为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法院若判定房产证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违反公平原则。 法律分析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分两种情况: 一、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多大争议,根据相关法律的理论,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其增值部分,系由个人婚前财产本身衍生而来,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或经营所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但一旦出现纠纷,需要出具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手续证明婚前个人出资购房的事实,如需进一步证明,也可作个夫妻婚前财产公证。 二、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其余的是办理按揭,婚后取得房产证,对此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两种观点: 1、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那么,在婚后对房产物权的所得自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该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首期房款,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产权证是否系婚后得到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属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一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一方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自然取得了有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的权益,此种债权来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交付,自然拥有期待权。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证的行为,实际是他婚前债权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其取得物权的行为,完全是因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而来。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法院如果就判定该房产证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将一方婚前一人的权利判成与另一方共享,并且这种判决显然不公平,违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原则。 结语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房款全部婚前支付,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另一种是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其余按揭,婚后取得房产证。对此,有两种观点:一是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产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是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一方需对对方进行适当补偿。法院判决应公平公正,不违反法律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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