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有条件地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查控系统),即在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时,可以书面申请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实践中,个别法院放宽了该限制性条件,在申请保全人没有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情况下,裁定对被保全人保全一定数额的财产,然后利用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这容易造成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泄露,损害其合法利益,亟须予以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