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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可不可以治安拘留
释义
    1、环境污染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不会给予治安拘留,但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污染多久会被刑事拘留
    没有统一规定逮捕后几个月要判刑,要根据案件的侦查审理情况确定。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侦查后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然后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二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二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延长三个月。
    环境污染罪判多久
    环境污染罪判刑是要根据造成污染的程度进行判定,污染环境轻则需要被处罚金额,重则甚至被判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罪怎么认定
    有下列特征的认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1.污染环境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3.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法院判刑如何量刑
    环境污染罪的量刑标准如下:因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水污染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院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关于检察院可不可以刑事拘留的法律问题
    一、检察院可不可以刑事拘留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但是刑事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其他行使公安机关职权的机关。
    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1.有权决定拘留;
    2.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
    A.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B.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二、人民检察院与留置措施衔接的拘留期限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拘留意味着涉嫌了刑事犯罪,公安为了便于侦查,就进行刑事拘留。一般刑拘是三天,不过可以延长到7天,如果情节严重或者结伙、流窜作案的,最长可以刑拘30天。刑拘期满后可以提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相关内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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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