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代理制度的设计是为本人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限时不是为自己利益计算,而是为本人的利益计算,应考虑如何实现本人的最大利益。代理人在代理中,必须勤勉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并应遵从本人的指示。 (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代理人应当自己处理委托事务,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义务。 (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在本人要求报告或代理人认为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 (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无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代理人均负有为本人保密的义务。在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代理人均不得将在代理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本人的秘密,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用来同本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