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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州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福州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临时上路通行的。
    三、福州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福州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办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五、福州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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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