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委托书法律认可吗 |
释义 | 个人委托书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亲笔签字的都是有效的。在效力上来说,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会更有公信力。在诉讼中,是指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但也可能存在有授权委托的法律文书。 一、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效吗 别人代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存在有效的委托代理,而在别人代签的法律行为中,代签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签订合同,由委托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定要附上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且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别人进行代签的合同,其合同是否有效关键看委托代理。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 对于指定代表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具体的含义是什么,就是指的基于当事人或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其他的人员代为行使诉讼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人就是指的通晓法律的人士或者是律师。 委托的代理人还有其自身的特点,是与法定代理人不同的: 第一,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发生是基于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是法定的代表人进行授权的,而不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第二,对于代理的事务或是权限,一般来讲除了在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就是由被代理人自行决定,而对于委托的代理人行使其代理权的范围,是由被委托人进行指定的。 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情况,必须要向接受诉讼的人民法院递交委托书。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就是声明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诉讼文书,在递交委托书之后,委托的代理人就获得了委托代理的资格,这就是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时的一种证明文书,证明委托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出现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诉讼权的,必须是要向法院递交由委托人的签名或者是经过授权后的委托书 在授权委托书中还要有的内容就是,注明委托的事项还有授予代理人的权限,对于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比如诉讼代理人代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样的一些行为,是需要委托人进行特别的授权。 如果是侨居在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从国外发来交予人民法院的委托书,相关的文件就必须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领事馆进行证明,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而没有领事馆的就应该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驻该国的领事馆进行证明,然后再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领事馆再对与委托人的代理人授权书进行证明,或者是由当地爱国的华侨团体对于委托授权书进行证明。 对于存在委托代理这样的行为就是为了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以便维护其合法的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 在实际的生活之中,这样的代理制度,经常能够帮助那些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进行诉讼的情况,或者是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的经验,需要他人对于诉讼进行帮助的,而这就需要委托他人进行代理诉讼。而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还可以充分的行使其诉讼的权利和诉讼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伸张和维护。 三、交通事故委托书需要按手印吗 不一定要按手印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是个人的,则由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名即可,有无按手印都不会对委托书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三百七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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