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工作人员为保证正确履行其职责,应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熟悉、掌握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规,政策牢固树立安全法制观念;(2)应当掌握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能够贯彻实际工作中;(3)应掌握本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能熟练地运用事故处理、隐患检查和整改等方面的技术知识;(4)通过系统学,不断积累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总结和吸收先进科学的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