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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怎么处理
释义
    根据《民法典》,一房二卖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基于欺诈签订的,法院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二卖,指出卖方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方。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卖方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处理方法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已经登记过户,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经登记过户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顺序为准。如两份合同均未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则按合同签订顺序确定合同成立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第一买受人转让后出售第二人的,出卖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但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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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4: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