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房二卖纠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情况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卖方与两个不同的买方订立合同后,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在一房二卖中最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由于成立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中的购房者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位买家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因为后一个购房者已经取得了产权,享有物权请求权。前购房者产生债权请求权,是对卖方的请求,但前购房者未取得产权,应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与前购房者签订合同,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后,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销售合同。也就是说,卖方履行合同后,必然会违约履行另一合同。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卖方所有,卖方无处分权的,属于无权处分。因无权处因无权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由卖方向后一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来说,卖方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份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