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时哪个合同有效 |
释义 | 合同都是有效的,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1、一房两卖的情形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效力法律是予以肯定的。在房屋买卖中,对于合同中需要补充的事项,可以在合同附件中加以明确。只要合同附件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可以认定属于有效的内容。 2、一房两卖中如何维权其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登记时物权尚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将来要发生的事,登记的内容是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如果买受人尚未全部交付购房款,则买受人就取得了有限购买特点商品房的权利;如果买受人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那么就取得一种期待权,期待开发商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由于办理了预告登记实际上就已经就房屋买卖进行了公示,因此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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