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确处理改变土地用途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
释义 | 1、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取土、建房或建造猪圈、鸡舍、牛棚等,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的农田耕地上挖鱼塘、栽种树木等,导致在合同期满后不宜复耕,从而引发纠纷和诉讼。 2、承包方未按约定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经济作物种植,而是种植其他作物或一般的粮食作物。如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疏于管理,果树效益较差,后将果树砍伐,种植小麦等粮食作物。 3、由于行政干预、指导不力等使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我们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区别对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由此可知,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改变土地用途,未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挖坑取土等,可以认定承包方的行为为重大违约行为,对发包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相反,如果承包方虽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但仅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了种植结构,特别是未按行政命令种植经济作物的,不应认定承包方的行为违约或者该行为不应视为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和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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