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检察院办案进展和速度。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需要查明什么呢?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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