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旦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必须至其公积金管理部柜面或通过公积金单位系统为其缴存公积金。在试工阶段,基于雇佣双方有选择或不选择对方的权利。所以职工在试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存公积金,但是一旦双方达成雇佣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试用期间的公积金必须用补缴方式补上,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的工资收入略低(是基本工资的70%)。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次月,则调整到全额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工资调整全额,但是其试用期间缴存的公积金基数是不改变的,其只有在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候,根据其实际工资基数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