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 退房 手续后应退还已征 契税 的批复》(国税函〔2021〕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实现交易,如果 购房 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应予以退还。 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 抵押贷款 方式购 买房 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 商品房 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 抵押 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房屋产权转移关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此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 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 退房契税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时,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