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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中可以解除工程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拒绝修复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工程、未按期完工、自行停工、非法转包等。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提供不合格材料、不履行协助义务等。合同解除后,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法修复的可返还已支付工程款。解除合同应注意书面通知、行使期限、结算条款的效力,以及履行后契约义务。
    法律分析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四、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发包人可在以下情形下请求解除合同:承包人拒绝修复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工期未完工、承包人不再继续施工、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而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或设备、未履行其他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修复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法修复的工程款可返还给发包人。解除合同时需注意书面通知、解除权行使期限、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以及履行后契约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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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