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与雇工是什么关系 |
释义 | 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要从几个标准入手,首先得看单位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按照规定,个体户是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因此,个体户劳动关系是成立的,当个体户员工和老板发生劳动纠纷,可以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延期毕业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你有没有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没有关系,如果单位招聘要求必须有双证,那么要么根本就不与你签订合同,但与你签订正式合同了,那就和你有没有双证没有关系了,合同签订了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单位就必须给你购买基本的保险,不会因为你没有双证法律就不承认。其实你想复杂了,因为用人单位招聘条件是其自己提的,只要单位自己愿意,还可以招没有任何学历的人,一样要签订合同,法律不会因为没有学历的人签的合同就不承认。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在还保留学生身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2、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应届生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 3、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4、就业协议形成的三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学校、学校应届毕业生。 5、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 (1)就业协议由三方当事人签订,而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当事人签订; (2)在校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还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3)就业协议仅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即将形成劳动关系及形成劳动关系后,双方应当履行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和确认,不具备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的合同条款。 二、司法审判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性审查 根据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劳动关系认定必当考虑的要素包括主体资格、从属性以及工作内容,并且以客观存在的用工事实为审查路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是以用工事实为基础或本质特征的法律关系,用工事实的体现和内涵即《通知》第一条关于主体资格、从属性、工作内容的诠释。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审查及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等事实。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应当提供反证。在劳动者证明以上事实后,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工资的具体数额、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 (三)内部承包关系未改变用工的事实 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部承包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承包人是企业的内部成员,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承包方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3、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资产为企业所有;4、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劳动者身份。 笔者认为,内部承包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对生产经营进行可控管理,员工作为承包人既要完成工作业绩,又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双方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利润分配的约定并未改变员工提供有酬劳动的事实,内部承包关系也未改变或者取代劳动关系的本质。 三、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要正确理解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企业承包一般不能改变职工的劳动关系,承包方一般不能成为职工的用人单位 1、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2、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经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列举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列入用人单位范围。因此以上所说的单位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最小单元为个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当然要有雇工)。而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对照以上规定,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用人单位将企业承包给承包方经营时,劳动者仍然是原用人单位的职工,与原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承包经营中劳动关系界定的概念是:承包经营仅仅是企业经营方式的变换,并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职工仍然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在承包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更不存在职工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那么,在承包方是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够能够发生变化呢?我认为是可能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发包方也就是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二是,承包方新招聘的劳动者或由自己的企业带过来的企业职工;三是承包方的用工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工的形式实现的。这三种情况中,前两种情况劳动者都与承包方有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劳动者与承包方也没有劳动关系,其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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