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没有约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不支持;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取消了6%的逾期利率) 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