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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诉 诉讼 仲裁的区别
释义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有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审判、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则基于诉讼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起诉是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诉权,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请求国家保护权利的一个民事权利,也是启动国家保护机器的一个前提。根据法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整、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只有通过起诉这一程序,法院才会介入之间,通过国家权力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是非。起诉针对的是法院一审程序而言的。
    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通过提供证据来进行最后一次确认的程序,以此提供一个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申诉针对的是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做出的,法院不一定会立案或受理,针对的是再审程序。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执行后的请求,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一、刑事申诉常见的申诉问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作出了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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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