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警察办案不公平,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案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其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