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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
释义
    法律分析: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经营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相邻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中。可分解为四层含义:
    (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三)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四)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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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