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邻权和地役权应该怎样区分呀? |
释义 | 1、两者的依据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是由需要的地权利人和供应的地权利人协商设定的,即法定产生和约定产生的区别,这是两者最明显、最本质的区别。当然,地役权也可以通过继承或时效获得。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权利; 仍然是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内容,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登记)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典型的物权类型。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对土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是根据房地产的自然条件产生的法定权利,根据其原始权利具有对抗性; 不需要注册就可以当然生效。地役权主要是根据协议取得的,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4、两者的调整范围或内容不同:相邻权是对房地产利用关系的法定最低调整,不超出房地产权利的范围,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对于相邻权人来说,最多是权利的正常延伸; 对于相邻义务人来说,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地役权是除了这种最低限度的调整之外,更广泛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而成立的,享有相当大的私法自治空间。这种私法自治的特点可以大大弥补相邻关系法定内容有限的不足。 5、两者在有偿或无偿期间的区别:在相邻权中,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义自治范畴;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是有偿的。此外,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限是法定的,一般随房地产的存续而存续;地役权存续期间,当事人应当在需役地和供役地权利的存续期限内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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