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办理规定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指定管辖办理规定流程是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是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使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 一、离婚纠纷管辖异议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被诉法院有管辖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间,即收到起诉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法院未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经审查,被诉法院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将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将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果不服的,也有权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后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 管辖权异议后,需要给予新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实务中如何处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争议 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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