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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内迁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市内六区、环城区、滨海区之间的迁移,搬入新居凭房本、产权证或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夫妇迁到一处共同生活的,凭结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办理;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的迁移,有居住条件的,且符合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16周岁以上的还需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
    两区三县(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本区县内和跨区县间户口迁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市外迁入所需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
    1.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2.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对户内成员中含有亲朋好友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在房主和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的前提下,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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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4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