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以自己的制度扣老师工资合法吗? |
释义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的代扣范围和限制,同时强调禁止擅自克扣工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抚养费等,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尽管公司可以制定扣款制度,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生效。 法律分析 要看具体情况: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首先,法律是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擅自克扣工资的。其次,法律为了维护公司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允许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所以现在几乎每个公司都会有关于扣款的制度。但该制度要通过工会表决、公示等合法程序。来使规章制度生效。最后,如果公司真的依据规章制度对工资进行了克扣,克扣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或者说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的一个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那么最少也是要按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和第16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并且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虽然法律明令禁止擅自克扣工资,但为了维护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公司可以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合法程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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