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把孩子写给女方,抚养权是不是就是女方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是以哺乳期内子女随母亲抚养为基础,而哺乳期后的抚养问题需由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考虑因素包括子女年龄、与父母的感情以及父母的经济情况等。 法律分析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书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女方是否获得优先权? 在离婚协议书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议题。然而,是否将抚养权赋予女方并不仅仅取决于协议书本身,还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如果女方能够证明自己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条件,那么她有可能获得抚养权的优先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男方完全没有机会争取抚养权,他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同样适合照顾孩子。最终的决定将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和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结语 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与法律规定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在协议书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女方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条件有可能获得抚养权的优先权。男方也有机会争取抚养权,需提供相应证据。最终决定将由法院根据情况和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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