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通报批评行为主要有两种: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相关法律将通报批评与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设置在法律责任一章。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