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我们能否不做尸检? |
释义 | “医院病房,传来阵阵哭泣及吵闹之声,患者在住院期间因病情突然恶化而不治身亡,家属因不能接受患者突然猝死的结果而对医生的诊疗行为提出种种质疑……由于事发突然,患者病情转化较快,致使医生也很难判断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种种解释也难以得到患者亲属的理解,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在接受死者亲属的咨询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律师,我们能否不做尸检?” 笔者之所以写有关“尸体检验“方面的文章,主要是因为最近医法汇团队接触到很多涉及尸体检验方面的案件,大都是由于未及时进行尸体检验,导致鉴定机构因无法确定具体死亡原因而退鉴,致使诉讼陷入僵局。本文发表前我们刚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咨询,患者住院期间突然猝死,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异议,我们通过对患者家属进行详尽的法律风险分析,最终其接受了尸体检验的建议。 此案暂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至少从法律角度来讲,尸体检验的进行已经为患者家属后续可能进行的维权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尸体检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尽的阐述,以期医疗机构、患者家属以及代理律师们能够理性对待尸体检验,真正理解尸体检验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案例一 患者手术后死亡未尸检,法院酌情认定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李先生因腹痛腹泻半月入住某县中医院,因病情不断加重,先后转至某总医院及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后患者呼吸衰竭死亡,并于死亡当天在殡仪馆火化,未行尸检。 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县中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以“双方对某省中医院所做出的患者死亡诊断和死亡原因,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导致本鉴定所失去受理该案的先决条件”退鉴。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某县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有无延误治疗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县中医院在对患者住院期间的诊疗行为存在既往病史询问不够详尽、住院期间“肠道感染”诊断过于笼统、对患者可能并发肠穿孔,未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及对病重患者的转院不符合规范,且时间上存在一定延误等不足。 法院认为,虽然李先生死亡后没有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等费用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在李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尤其是对患者可能并发肠穿孔,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对病重患者的转院不符合诊疗规范,且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延误,故判决被告酌情赔偿医疗费及鉴定费一万余元。 案例二 患者就诊过程中死亡未尸检,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患者到甲医院就诊,主诉胸口疼痛,进行心电图检查后诊断疑似冠心病,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20分钟后患者到乙医院就诊,该院医生查阅过心电图报告后,让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后患者突然意识不清,经持续抢救历时2小时,患者仍未恢复自主心跳而死亡。患者家属赵某拒绝尸检。 法院先后委托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两家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均以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明确,难以进行医疗过错与其死亡因果关系的鉴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医院的诊疗过程不符合诊疗规范,或是在患者出现危急情况时怠于抢救,导致患者死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特别指出,患方提起本案最大的疏忽在于,在其确认亲属已经死亡以后,并未及时的申请有关鉴定机构对患者进行尸检,而是在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急于火化,以致其虽诉讼主张医院方存在过错,却不能举证证明患者的死亡结果与两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此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我国医患纠纷中的尸检率是很低的,一方面是由于患方陈旧的传统观念,认为人死后要保以全尸,对尸检往往采取拒绝和不合作的态度,事实上这种做法对患方维权是十分不利的。 另一方面原因是医疗机构不主动提出尸检,患者死亡后,由于家属一度处于极度悲痛之中,往往不能及时提出尸检请求,错过最佳尸检时机。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到“尸体检验“的问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尸体检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尤其当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时,尸检结论通常成为证明患者死亡原因的最直接证据,必须依靠中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部门或者医学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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