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规定与适用范围 |
释义 | 减刑只适用于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减刑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获得相对减刑或绝对减刑。相对减刑要求悔改或立功表现,绝对减刑是指具备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在执行减刑工作时,需注意未成年犯、老年和残疾犯的特殊情况,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要从严掌握,假释犯不予减刑且考验期不能缩短。 法律分析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结语 减刑制度适用于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但减刑对象仅限于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不受犯罪性质和刑期长短的限制。减刑分为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前者要求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悔改或立功,后者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六种重大立功表现减刑。在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需要注意未成年犯、老年和残疾犯的情况,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要从严处理,假释犯不予减刑且考验期不得缩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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