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有没有可以注明不可撤销的效力 |
释义 | 一、法院确认的合同效力一定正确吗 民法典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法典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具体法律的总的原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律”特指普通法律,该条仅授权法院依照普通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必须遵守民法典,但谈不上“依照”民法典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以遵从民法典最高法律效力、奉民法典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民法典尊严和保证民法典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民法典。不适用民法典是法院的民法典义务。 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做合民法典律理解,是民法典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渠道。单凭民法典文本无法确定“法律”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对“法律”范围有能动的影响,但其影响幅度有确定的区间。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三、合同有没有可以注明不可撤销的效力 1、它所针对的是指要约人已经发出了要约,但该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前这一段时间,即要约生效前这段时间; 2、公约允许撤回要约的理由是,因为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 3、要约人如欲撤回其要约,必须将撤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或者至少也应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这样才能阻止要约生效。例如,以平邮寄出要约之后,要约人如想改变主意,则可在该要约寄到受要约人之前,用电报、电传或空寄等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把该项要约撤回; 4、公约的上述规定适用于—切要约,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在其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统统都可以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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