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 |
释义 | 反担保与担保的联系表现为: 1、反担保中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1、条件: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1)反担保的概念: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反担保的形式: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1、一般效力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担保财产的代位权: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给予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3、债务转让中担保担保物权的效力。 4、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反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债务 反担保人应当向担保人承担债务。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偿还或者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此时,承担债务的人是担保人。由于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在债权债务中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三、可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吗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规定有利于避免或减少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但反担保在实践中实用性不强,只有在债权人要求特定的保证人提供保证,而特定的保证人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才可能适用,一般情况下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可直接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无需反担保。而且,在反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情况下,仍涉及到提供反保证的保证人追偿权实现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常发生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签订协议或者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保证协议,对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我们认为,约定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不是法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追偿权,应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是基于对保证人的特殊信任而与保证人达成的保证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能随意将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也不能在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变更保证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范围等。可见,保证人的责任有很强的法律身份性,我们认为,保证人的追偿权也是一项专属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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