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曾经参与接受过案件当事人送礼等,应当自行回避,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