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可以提交补充上诉意见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二审可以提交补充上诉意见吗 1、上诉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可见,上诉的审理对象针对的是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可见,二审是不允许增加诉讼请求的,在一审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一审中已经提出但法院没有判决。如果是这种情况,二审补充上诉状中是可以但有条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二、二审增加上诉请求的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二审的程序一般由组织审判,全面审查,审判的方式作出决定三个程序。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制。二审主要是对一审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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