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1990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5号令公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