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与假释是否互为累犯?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缓刑和假释。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样不得假释。 法律分析 累犯确实不得缓刑,这是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同时累犯也不得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拓展延伸 缓刑和假释的关系及其对累犯问题的影响 缓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常见的两种方式,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人性化和社会化而设立的。缓刑是指判决被刑事处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判决可以免除执行;假释是指已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期满前,经过特定程序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缓刑和假释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非互为累犯。缓刑是在刑罚执行前给予的宽大,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中给予的机会。缓刑和假释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罪犯改造、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然而,缓刑和假释的有效性对于累犯问题的影响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通过缓刑和假释,可以给罪犯提供改造的机会,降低再犯率;另一方面,由于缓刑和假释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也可能导致一些罪犯再次犯罪。因此,为了确保缓刑和假释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同时加强对罪犯的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以期实现刑罚的目的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累犯确实不得缓刑,也不得假释。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缓刑。此外,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不得假释。缓刑和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旨在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人性化和社会化,但对于累犯问题的有效性仍存在争议。为确保缓刑和假释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并加强对罪犯的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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