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刑法欺诈发行股票罪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立案: 1、欺诈发行股票的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2、采取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方式欺诈发行股票的; 3、用欺诈发行股票募集而来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的; 4、对所募集资金予以转移或隐瞒的; 5、存在其他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