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公益林补偿款是归承包者所有还是归村集体所有? |
释义 |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是指为补偿因禁止采伐林木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而设立的资金。补助对象包括农户、村集体、承包者、租赁者、国有林场等,并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或协商确定补偿对象。 法律分析 符合政策规定就可以,具体如下: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助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拓展延伸 农村公益林补偿款归属权纠纷:承包者与村集体的权益分配问题 农村公益林补偿款归属权纠纷涉及承包者与村集体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公益林补偿款应当归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承包者个人所有。这是因为农村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是村集体的共同责任,补偿款的用途也应当用于公益林的维护和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和监管机制,承包者有时会主张补偿款归属于个人。因此,为了解决这一纠纷,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补偿款按照规定归属于村集体,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障承包者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结语 农村公益林补偿款归属权纠纷涉及承包者与村集体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补偿款应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用于公益林的维护和发展。然而,缺乏指导和监管机制导致承包者有时主张个人所有。为解决纠纷,需加强宣传执行力度,确保补偿款合法归属于村集体,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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