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司对其所有财产负有责任。无力偿债可能导致破产。股东混同公司财产的,应当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亏损的,公司资本相应减少,股东权益相应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债,公司以公司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偿还,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破产时,只能按照注册资本的数额清偿债务。其他财产不得参与债务偿还。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