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征收方在实施强拆之前应当先向被拆迁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视为被拆迁人弃权,默认了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金额及合法性,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而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强拆是一种合法的强拆。 正确的维权方式应当是:被拆迁人如认为拆迁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案不合理,不认可拆迁方制定的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在不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征收方便不得实施强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仅仅是不签订拆迁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