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村民如果对征地补偿感到不满的,可以与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要求征地政府的上级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法强征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