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公司对于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不发门禁卡的行为不合法。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也就是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通过协商解决或诉讼的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不能拒发门禁卡为由,胁迫业主交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