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职导游工资可以扣除吗 |
释义 | 兼职导游工资不可以扣除的。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他。 兼职导游人员亦称业余导游人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只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这类人员有两种: 1、通过国家导游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兼职导游工作的人员; 2、二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受聘于旅行社,领取临时导游证而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 兼职导游人员的管理具体如下: 旅行社产品的季节性及旅游者需求的不同,决定了不论国际社还是国内社都需要使用一定数量的兼职导游人员。兼职导游人员虽然不属于旅行社的编制,但是旅行社临时聘用他们接待游客,其导游服务质量对旅行社的声誉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对兼职导游人员的管理也是旅行社接团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订立合同。旅行社在聘用兼职导游人员时,应对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导游资格证书、思想品德、身体状况、有无违规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核、登记,以确定足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对兼职导游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目的是提高其服务质量、促使其依法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有助于提高兼职导游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 2、建立考核制度。为了便于对兼职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旅行社应建立兼职导游人员业务档案,收录其导游天数统计,游客评价、表扬或投诉信函、事故记录等。根据这些资料,定期对兼职导游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或延期聘用。 3、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在与兼职导游人员签订合同时,要求兼职导游人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如果遇到质量事故,经调查属兼职导游人员责任的,应按合同规定由兼职导游人员做出相应的赔偿; 4、导游例会。兼职导游人员平时无须在旅行社定时上班,但是旅行社可以定期召开兼职导游人员例会,对兼职导游人员的接待服务质量进行点评、安排接待任务、沟通有关信息,增强兼职导游人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团队凝聚力; 5、严格奖惩制度。旅游接待质量关系到旅行社的生存,旅行社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兼职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控制。对于接团质量一贯保持优良的兼职导游人员,旅行社要多为他们布置任务,甚至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接待服务质量低劣的兼职导游人员,一定要加以批评指正,情况恶劣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可终止劳动合同。 兼职导游岗位职责: 1、按照旅游线路计划安排组织客户游览景点; 2、耐心解答客户的问题,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3、收集客户的建议及时整理及反馈; 4、可短期出差; 5、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上所述,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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