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要在得、能、勤、技、廉这几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法律依据: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