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异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
释义 | 离婚需在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不可在异地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异地协议离婚也需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否则不受理。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管辖按行政区域划分。只有户口在同一地区方可办理协议离婚。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需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 法律分析 一、离婚是否可以在异地民政局办理 1、离婚不可以在异地民政局办理。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当双方之前是在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其离婚时只能在女方或者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再到异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否则异地的民政局可依法不受理。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异地协议离婚的手续是什么 1、严格来讲,夫妻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因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2、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话,那么此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可以视为异地协议离婚,但如果是到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协议离婚的话,则相关的婚姻登记机构是不会受理办理协议离婚的。 结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时,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离婚不能在异地民政局办理。同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异地协议离婚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婚姻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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