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协议离婚的步骤 |
释义 | 夫妻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材料无误后,发回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需填写撤回申请书并确认。冷静期后双方需共同申请离婚证,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执行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办理。最终,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结语 离婚申请按规定提交,经审查合格后,婚姻登记机关将发给离婚证。双方在冷静期内有权撤回离婚申请,需填写相关书面申请并经核实确认。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将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将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办理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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