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浇地水费法规依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新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长垣县引黄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新价字[2003]146号)、长垣县物价局《关于黄河滩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长价字[2003]25号)批准核定的水费征收标准,引黄灌区旱作物每亩每年25元,水作物每亩每年55元。 法律依据: 《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试行)》 第五条 乡镇供水中的生产经营性水价的利润按当地(县、市)前3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非生产经营性用水的价格水平应低于生产经营性用水的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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