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违纪员工处罚的设定及应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一)对违纪员工处罚的各类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设定的处罚种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所涉及。尽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但这一规定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对违纪员工处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因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处罚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行政处理。包括除名,违纪。 3、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最多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经济赔偿(由用人单位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可以由违纪员工交付,也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数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5、调岗降薪。需要指出的是,现在的企业要慎用除名和开除,因为他们带有深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当时企业国有的,企业劳动者是国家的人,是录用制的固定工,人身依附关系很强。而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有期限的合同制,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使用开除、除名(其实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处理员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已经是把自己当作于高于劳动者的地位来做决定,并且除名和开除带有一定的贬义,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用人单位都无权将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即劳动者开除或除名,用人单位的最高权利仅限于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违纪员工处罚设定时应注意的问题用人单位的处罚权设定一般从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处罚权的设定应当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这里就不再赘述。但是企业处罚权是规章制度中最为敏感和重要的部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比规章制度制定要求更为严格。因此用人单位处罚权的设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目的性企业设定处罚权的目的,应是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而不能基于其他目的,如为克扣劳动者工资、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劳动合同的人身权等等。2.适当性企业设定处罚权不仅要合法,还需要合理、适当,不能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更不能牺牲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为代价。如有的企业规定,不准上班迟到,每月迟到一次,罚款300元,迟到两次罚款800元.对于一般工资只有2000元左右的劳动者而言,迟到两次几乎就要被扣一半工资,显然是不妥的。3.范围性处罚作为一种负激励措施,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才能起到警示作用。因此企业的处罚范围也只能是规范劳动者在企业中从事生产、企业管理行为,不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把毫无关系或关系不大的员工牵进去,或者是说和企业中从事生产、企业管理行为关系不大的行为也拿来处罚,比如个别职工犯错误,全车间的职工一起受处罚,就是企业没有正确把握处罚范围性的表现。4.限定性用人单位设定处罚权,一般不要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用人单位的处罚权本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职责之一,但是如果这种内部管理职责如果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性质上就从内部管理转移到法律限制的范围,如果劳动者提起申诉或诉讼,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介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关于充分合理性在劳动变更部分,已作过详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对此有些地方的高级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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