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来源可以有所差别。不能分割的房屋,应根据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原则分给一方,另一方应得到补偿。女方条件等同时应优先考虑。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应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可能有所差别。对于不适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考虑照顾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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